公共服务
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宣传工作管理办法
(学院党政联席会议2018年6月19日审议通过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宣传工作的规范化、制度化建设,及时宣传学院发展成果,展示学院良好形象,营造良好的宣传舆论氛围,根据学院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学院宣传工作要贯彻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符合国家有关新闻宣传和互联网管理规定,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,服务于学院改革发展。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院宣传工作是指以学院以及学院下属各单位(含学院各系、研究机构、群团学生组织等)名义通过学校内外有关媒体进行的宣传报道工作。
第二章 宣传工作的组织管理
第四条 学院宣传工作由学院党委统一领导,学院党委分管领导负责学院宣传工作的管理与协调。学院设有新闻宣传员一名,负责学院新闻宣传资料的收集、整理、归档,报送、发布经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审核可以发布的信息。学院设有一名教师、两名学生担任网络评论员,负责及时了解并收集网络舆情信息。
第五条 学院宣传工作坚持“层层把关,层层负责”的原则。信息的宣传报送须经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后,报学院党委分管领导审核,重要的信息须经学院党政主要领导终审。新闻稿的撰写与审核,原则上各单位、各业务条线谁主办活动谁安排人撰写新闻稿,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后,报学院党委审核发布,重要的新闻信息须经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审核。
第六条 进一步加强学院宣传素材的收集、整理及归档工作。各单位及师生应积极配合学院做好文字材料、音频、视频等材料的收集工作,教师个人获得重大学术成就、参与社会服务、参加国内、国际交流访学等活动,应主动向学院提交相关宣传素材。
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,给学校、学院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,学院将依据《同济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》、《同济大学教职员工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》、《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并上报学校,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:
(一) 未经批准擅自发布信息或超越信息发布范围的;
(二) 未经授权以学院、学院下属单位名义或公职身份发布信息的;
(三) 未经核实事件真相,发布虚假信息的;
(四) 未经批准邀请或接受校外媒体采访的;
(五) 未经批准参加涉外活动的。
第三章 宣传工作的形式与内容
第八条 学院宣传工作的主要形式是指,邀请或接受有关媒体的采访,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新闻通稿,通过校内外网站、报刊、广播电视、微博、微信、电子显示屏、宣传栏、展板、横幅等宣传展示平台发布信息。
第九条 学院宣传工作的主要内容有:学院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路线、方针、政策等的宣传;学院发展规划、重要决策的宣传;学院在党群工作、学科建设、人才培养、科研智库、外事交流、学生工作等方面取得的重要成就及典型经验的宣传;学院举办的重要会议以及学术活动的宣传;学院发展中的先进个人及典型事例的宣传;重要学术观点和文章的宣传;学院师生取得的重要成就和获得表彰的宣传;其它应宣传报道的重要事项。
第四章 对外宣传工作
第十条 学院师生邀请或接受国内有关媒体采访,须事先向学院党委申报,并由学院党委上报学校宣传部批准。受访单位及个人应严格遵守有关纪律,客观接受采访,不得发表与采访无关的言论。师生个人接受有关媒体采访,所发表的言论仅代表其个人观点。
第十一条 学院师生邀请或接受国(境)外有关媒体采访,参加外国驻我国使领馆等组织的有关活动,须事先向学院党委书记申报,并由学院党委上报学校宣传部、外办等部门批准。相关个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保密规定,防止泄密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。
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。